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异地就医结算相关条款
为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西医保发〔2022〕36号)方案,现贯彻落实如下。
一、统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政策。
二、统一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统一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参保地和备案地双向同等医保待遇享受机制。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按规定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列入核查范围。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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