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助的项目
一、定点医疗机构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规定的诊疗范围所产
生的医疗费用;
二、超出《陕西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5版)范围的药品费用;
三、挂号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人费、新生儿各项费用、损害公物赔偿
费、取暖费、电话费、空调费;
四、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点名和预约手术(检查、治疗)
费;
五、医疗咨询费,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
价病房)、优生优价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理疗费等费用;
六、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如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
七、各种非疾病的手术费用(如美容、整容费等),病人自用的消毒用品、医疗器械
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计划外生育的医疗等费用;
八、由于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
住院医疗费;
九、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洽谈、考察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咨询费以及法律、法规应有
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十一、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和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其它费用。
十二、所有冒名顶替的参合患者费用均不在报销范围内。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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