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细则(非单病种)
一、起付金 900 元,患者报销时先冲减起付金,总费用在起付金以下的全部自费。
二、床位费 15 元/日,超过部分自付。
三、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出 38 %,自费药品的比例不能超过药品总
费用的 10 %,乙类药品比例不得超出药品总费用的 30 %。
四、输血、白蛋白、脂肪乳、营养保健类药品的费用全额自付。
五、凡治愈的出院时不得带药,恢复期的带药不能超出 7 日量,种类不得超出
3 种,日药费不得超过 25 元。
六、百元以上大型检查阳性率不能低于 75 %,检查结果是阳性的按规定纳入报销,
阴性的均自费。
七、特殊治疗、特殊材料(每件) 500 元以内的纳入报销,超过的部分将其 30 %
纳入报销。
八、分段按比例补助的计算方法(三级医院):
净住院费用=住院总费用-起付金-自费
第一级:净住院费用 1000 元以下× 55 %× 70 %。
第二级:净住院费用 1001 — 3000 元× 60 %× 70 %。
第三级:净住院费用 3001 — 6000 元× 65 %× 70 %。
第四级:净住院费用 6001 元以上的× 70 %× 70 %。
九、精神病患者在汉中市范围内住院的补助标准,统一按照县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进
行补助。
十、从县内二级医院转上级医院(三级)医院治疗的:起付金为 1000 元,减去起付
金后,按县级医疗标准计算后的 70 %予于补助另加 500 元。
十一、接诊医生要认真核对参合患者的户口本、农合本,正确填写患者姓名、家庭住
址等。对外伤患者要详细询问受伤经过并在入院记录上详细说明。出院处结算人员要
认真核对受伤经过,并做出正确判断,以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使用限制用药、特殊材料(含血液制品)必须填写知情同意书(宁强县制定
的),科主任签字,并加盖我院农合印章。 宁强县复印资料 一、户口本、农合本复印件:户主页、患者本人页。
二、病历复印:病历首页、入院记录、长期、临时医嘱、住院证、大型检查报告单;
限制用药、大型检查、特殊材料及特殊治疗等的知情同意单、 宁强县特制的知情同
意单各一份。
三、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发票原件、费用清单。
注:给未开通 "直通车"各县参合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必须复印其报销的病历
资料,参照南郑县,加住院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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