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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一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复印管理规定

一、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为以下几类人员,其他

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

(四)公安、司法机关委派的工作人员。

二、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

明、军官证、驾驶证等)。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具的书面委托书;

证明其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户口本或者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者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

材料等);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

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者

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

明材料(书面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或复印病历资料的,须俩人以上,并出

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材料(介绍信)、本人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

三、复印病历流程:

(一)申请复印归档病历的,由申请人到病案室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

病案室负责复印、加盖专用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病案保存。

(二)未出科的病历原则上不能提供复印。但是由于转诊、会诊等特殊原因需要复印

的,须由科室主任同意后,派本科工作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申请人到病案室申请复印。

申请人需在病案室按本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完成后,病历原

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本科室工作人员一同带回并一同转送病案室保存。

(三)出院结算处因医保、合疗等保险结算需要复印病历的,由出院处按规定复印,

加盖专用章;因转诊或路途遥远且需要外地报销等原因而在出院结算时提出复印病

历申请的,需经医务处按规定审批后,由出院处复印,加盖专用章,并将申请表及

相关证明材料随病历入档。

(四)正在进行质控检查、病案统计的病历资料不得提供复印。

四、可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

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公安、司法机关因公务需要复

印其它内容的由医务处审批,必要时报副院长、院长审批。

五、复印病历资料应当收取工本费,并为申请人开具收据。

六、本规定由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早 上: 8:00——12:00

                       下 午: 2:00——5:00

                  周 六: 早 上: 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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